[盾安环境]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

近日,證監會發布修訂後的《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在現行《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基礎上修訂完善形成的。《暫行辦法》於2012年9月正式實施,2014年進一步修訂完善,是證監會制定的首部資本市場誠信規章,被譽爲填補了“法治和誠信結合”的空白,並在全國首屆誠信論壇上,被評選爲“全國誠信建設制度創新十佳事例”。

《暫行辦法》實施五年多以來,以統一、全面的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爲支撐,內部實現誠信信息整合,外部開啓信息共享合作,通過豐富誠信約束和激勵手段,激勵守信、懲戒失信,構建了立體式的資本市場誠信監管制度,實現了執法效能的大幅躍升,推動資本市場誠信建設取得積極成效。

近年來,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不斷深入,市場層次日益完善,市場主體進一步增多,市場產品進一步豐富,對資本市場誠信監管提出了許多新的需求;落實依法全面從嚴監管要求也需要進一步充實和完善誠信監管機制,發揮誠信監管的“補強”作用。特別是資本市場的誠信水平總體還不夠高,一些方面表現出的失信問題還比較突出,而《暫行辦法》還存在一些空缺和不足,難以適應新的形勢需要。

爲此,證監會從資本市場作爲信息市場、信用市場的特點出發,將國家相關要求與資本市場實際相結合,對《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並於2017年12月1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截至12月31日公開徵求意見結束,證監會共收到66條反饋意見。經綜合考慮,採納了其中針對《辦法》具體規範內容的合理意見。對於不屬於這一規章調整範圍或屬於具體落實層面的意見建議,證監會將認真研究,在今後的監管工作以及其他相關規章、規範性文件的制訂過程中加以重視。

修訂後的《辦法》共六章50條,包括總則,誠信信息的採集和管理,誠信信息的公開與查詢,誠信約束、激勵與引導,監督與管理,附則等內容。本次修訂重點體現在七個方面:

一是擴充了誠信信息覆蓋的主體範圍和信息內容範圍,實現資本市場誠信監管“全覆蓋”。將證券期貨市場投資者、新三板掛牌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及相關企業、證券期貨傳播媒介機構等重要市場主體納入誠信檔案主體範圍;將融資融券、證券質押、回購等信用交易活動中的違約失信信息,債券發行人、擔保人的違約失信信息,拒不執行生效行政處罰、監管措施、拒不配合監管檢查或者調查、以不正當手段干擾監管執法、拒不履行已達成的證券期貨糾紛調解協議等市場主體嚴重失信信息納入誠信檔案範圍。

二是建立重大違法失信信息公示的“黑名單”制度。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市場禁入、證券期貨犯罪、拒不配合監督檢查或者調查、拒不執行生效處罰決定及嚴重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市場反映強烈的其他違法失信信息。

三是建立市場準入環節的誠信承諾制度,嚴把市場準入關。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涉及的相關當事人應當提交書面承諾,承諾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並將誠實合法地參與證券期貨市場活動。

四是建立主要市場主體誠信積分管理制度,對主要市場主體實施誠信分類監管。

五是建立行政許可“綠色通道”制度,激勵守信,對誠信狀況良好的行政許可事項申請人實行優先審查制度。

六是建立健全市場主體之間的誠信狀況查詢制度,強化市場交易活動中的自我誠信約束。要求在辦理賬戶開立業務、開展信用類業務環節、主要市場機構聘任高管人員及從業人員、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受託從事證券服務等市場活動中,必須查詢相關主體的誠信檔案,並按規定實施相應的誠信激勵約束,把好市場準入關,將有嚴重違法失信行爲的“害羣之馬”擋在資本市場門外,淨化市場誠信環境。

七是強化事後監管的誠信約束。實現在監管的各流程、各環節都要查詢誠信檔案,作爲採取監管執法措施的重要考量因素。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139】號

《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1月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7年第7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劉士餘

2018年3月28日

《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詳見中國證監會官方網站。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爲了加強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規範期貨公司運作,防範經營風險,根據《公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期貨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以下簡稱經理層人員),財務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人員。第三條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覈准的任職資格。

期貨公司不得任用未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第四條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自律規則、行業規範和公司章程,恪守誠信,勤勉盡責。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依法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任職資格條件第六條 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應當具有誠實守信的品質、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營管理能力。第七條 申請除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監事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期貨、證券等金融業務或者法律、會計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經濟管理工作5年以上經驗;

(二)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第八條 申請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期貨、證券等金融業務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經驗,或者具有相關學科教學、研究的高級職稱;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並且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三)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

(四)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時間和精力。第九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期貨公司獨立董事:

(一)在期貨公司或者其關聯方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係人員;

(二)在下列機構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係人員:持有或者控制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單位、期貨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與期貨公司存在業務聯繫或者利益關係的機構;

(三)爲期貨公司及其關聯方提供財務、法律、諮詢等服務的人員及其近親屬;

(四)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之一的人員;

(五)在其他期貨公司擔任除獨立董事以外職務的人員;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第十條 申請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其他金融業務4年以上經驗,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經驗;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三)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第十一條 申請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三)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第十二條 申請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職資格,除具備第十一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其他金融業務4年以上經驗,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經驗;

[盾安环境]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二)擔任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於2年,或者具有相當職位管理工作經歷。第十三條 申請首席風險官的任職資格,除具備第十一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並擔任期貨公司交易、結算、風險管理或者合規負責人職務不少於2年;或者具有從事期貨業務1年以上經驗,並具有在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從事風險管理、合規業務3年以上經驗。第十四條 申請財務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申請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還應當具有會計師以上職稱或者註冊會計師資格;申請營業部負責人的任職資格,還應當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其他金融業務4年以上經驗。

发布于 2024-09-08 0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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