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多策略基金净值」截至今年8月江苏发明专利授权量达5.98万件 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47.56件
9月23日,2022年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论坛在上海举办,三省一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签署《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框架协议书2.0》《长三角地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合力推动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一体化发展升级。
一体化发展机制初见成效
截至今年8月,江苏发明专利授权量达5.98万件,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47.56件,有效商标注册量达263.64万件,地理标志产品及商标达500件。江苏省在中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检查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受到国务院督查激励表扬;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等3项国家试点工作验收结果均为优秀,“率先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等11项创新举措在全国推广;59个地方争创新一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区域,南京市江宁区、苏州高新区入选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出口基地。
“江苏的发展得益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局长支苏平说。
事实上,自2009年起,上海、江苏、浙江三地便联合每年轮流召开年度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2018年,安徽首次加入,三省一市知识产权部门在上海签署《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一体化发展框架协议》,推动知识产权发展共商、布局共进、保护共治、服务共享、人文环境共建,构建起全新的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发展机制。
近年来,在加强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方面,三省一市知识产权局签署《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协议书》,联合查办了一系列跨区域知识产权违法案件;在优化区域知识产权营商环境方面,签署《长三角地区共同优化知识产权营商环境合作意向书》,共同打造长三角地区一流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同时,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合作、信用体系建设、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等方面签署了一系列合作协议,着力提升知识产权对助力区域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在长三角绿色生态一体化示范区、G60科创走廊等重点区域探索深化知识产权执法合作和服务共享,有力支撑了区域高质量发展。
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
此次,在原有合作成果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长三角三省一市知识产权部门聚焦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部署,共同研究形成了2.0版框架协议。根据该框架协议,长三角三省一市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词,将在更高起点上推进区域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一体化,有力支撑区域协同创新,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共享区域创新资源,助力形成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打造全国发展强劲活跃增长极、高质量发展样板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引领区、区域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改革开放新高地。
支苏平表示,江苏下一阶段将同上海、浙江、安徽三地一起,进一步深化长三角知识产权共商共建机制,重点推进计划目标、执法保护、公共服务、人才培养、信用体系建设五个“一体化”。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局长芮文彪介绍,三省一市在发展共商方面,将进一步构建常态化的共商机制,加强对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建设纲要、规划的组织实施和协同推进;在创新共进方面,将围绕新经济产业和重点产业领域,依托产业园、工业园的技术集聚优势,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合作培育跨区域高价值专利组合;在运用共联方面,将推动三省一市现有知识产权运营和交易平台互联互通,整合优化平台功能,推进长三角知识产权交易信息共享、联动发展和交易平台一体化;在保护共治方面,将探索制定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指南和执法标准,推动落实惩罚性赔偿;在服务共享方面,将探索推动长三角知识产权政务申请事项“一窗受理、一网办理”及跨省通办,实现知识产权咨询投诉事项“一站解决”,协同建设长三角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深化新领域知识产权合作
此次,三省一市知识产权部门顺应数字经济发展形势,还签署了《长三角地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书》,将支持上海、浙江完成国家知识产权局赋予的试点任务,在强化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促进数据的合理流动和充分利用,在数据产品的登记备案等领域开展规则制定等先行先试。
在开展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的同时,三省一市还将协同建设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整合各类知识产权执法数据、统计数据、信用数据,实现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数据的全面共享和公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一级巡视员陈振华介绍,2021年,以数字化赋能长三角创新创造,合力建设上线“长三角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27个服务事项实现跨省通办。浙江还率先上线“知识产权区块链公共存证登记平台”,实现数据质押破题。
记者了解到,三省一市知识产权部门还将探索深化更多新领域的知识产权合作。比如通过知识产权服务支撑区域内企业科创板上市,支持上海浦东、江苏苏州、浙江杭州等地设立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服务站,并辐射长三角地区;探索建立长三角海外维权信息资源合作平台,提供跨区域的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指导,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