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首饰消费税(渤海产业投资基金)
請問黃金珠寶行業消費稅怎麼算?
金銀首飾、鑽石及鑽石飾品,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稅率:5%
計稅依據
1、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金銀首飾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17%或徵收率3%)
2、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覈算,均應併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徵消費稅。
3、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應按受託方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徵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爲: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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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銀首飾在什麼環節徵收消費稅
金銀首飾在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納稅義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金銀首飾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爲金銀首飾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範圍僅限於: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
消費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是以消費品的流轉額作爲徵稅對象的各種稅收的統稱,是政府向消費品徵收的稅項,徵收環節單一,多數在生產或進口環節繳納。消費稅是典型的間接稅。消費稅是1994年稅制改革在流轉稅中新設置的一箇稅種。消費稅是價內稅,作爲產品價格的一部分存在,稅款最終由消費者承擔。消費稅的納稅人是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零售、批發和進口《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爲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
哪些金銀首飾在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095號)規定:“一、改爲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範圍這次改爲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範圍僅限於: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覈算銷售額。凡劃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別覈算的,在生產環節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徵收消費稅;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徵收消費稅。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徵收消費稅。
以舊換新的金銀首飾消費稅怎麼算
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按實際收取的款項不含增值稅計算消費稅,即應交消費稅=以舊換新補的差價/(1+17%)5%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95號)第七條“計稅依據”第四項規定:納稅人採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徵收消費稅。
擴展資料
關於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的稅務處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後兩次發文進行明確。
財稅字[1994]095號文件規定:“納稅人採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徵收消費稅。”
財稅字[1996]74號《關於金銀首飾等貨物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可以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徵收增值稅。”
從以上兩個文件可以看出,對於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在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時,其計稅依據是一致的。除此之外,其他商品的以舊換新業務仍按照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
參考資料來源:浙江稅務局-財政部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後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金銀首飾以舊換新如何計算消費稅?
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按實際收取的款項不含增值稅計算消費稅,即應交消費稅=以舊換新補的差價/(1+17%)5%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95號)第七條“計稅依據”第四項規定:納稅人採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徵收消費稅。
擴展資料
關於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的稅務處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後兩次發文進行明確。
財稅字[1994]095號文件規定:“納稅人採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徵收消費稅。”
財稅字[1996]74號《關於金銀首飾等貨物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可以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徵收增值稅。”
從以上兩個文件可以看出,對於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在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時,其計稅依據是一致的。除此之外,其他商品的以舊換新業務仍按照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
參考資料來源:浙江稅務局-財政部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後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