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002513」深圳首提数据权及深港澳数据融通机制 迎数据经济新征程
近日,深圳公布《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首提数据权以及深港澳数据融通机制,这意味着深圳迎来数据经济新征程。
数据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今年4月,《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发布,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首次被写入其中,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其他生产要素并驾齐驱。
如何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激发数据要素潜力,近日,南方日报记者就此采访粤港澳数据要素产业化联盟、深圳市数据要素产业化专委会等业内人士。
数据要素产业化要建立“数权观”
最近,一部美剧《上载新生》走红:2033年,未来科技大行其道,其中最关键的突破技术就是可以将人的意识完整上传到虚拟世界的“数字永生”。面对这样的数字虚拟世界,人们不得不去思考如何保护每一个人数字化权利与权益。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石油”一样的资产,多地纷纷发展数字经济全力抢占经济增长新高地。仅在深圳,就先后发布了《深圳市数字经济产业扶持计划》《深圳市数字经济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等数字经济促进政策,以创新生产要素供给方式,培育壮大新动能,逐步成为带动数字经济变革的关键力量。
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副院长李纪珍对此表示,为数据立法,是发展数字经济的迫切需要,《条例》将为数据要素产业带来巨大的影响,其中也蕴含着巨大的机遇。
“数据要素产业化发展,要建立‘数权观’,数据立法应考虑数据安全保护与数据产业发展并重。”清华x-lab数权经济实验室主任钟宏对此建议,深圳可打造“数据要素沙盒体系”,包括数权、科技、应急、产业、资本、治理、标准、跨境沙盒,形成创新与多元治理的产业发展体系,为数据要素赋能双区建设,提供制度层面保障。
数据定价应遵从市场交易原则
如何进一步发掘要素的价值?多位业内人士不约而同将焦点放在数据交易。
中国计算机学会区块链专委会委员高承实认为,应进一步加强数据定价方式研究,他指出,《条例》专门规定了“建立数据价值评估体系”,即由专门的评估机构来对数据的价值进行评估,但商品价格是交易出来的,而不是按照其内在价值被指定的。
“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尽管有其特殊性,比如其可无限复制,不具有使用上的排他性,但其价格生成仍应遵从市场交易原则确定。”高承实说,同一个数据,对不同人会具有不同价值,第三方难以洞察所有这些约束条件,从而给出一个均衡价格。
而在钟宏看来,数据只有开放才能产生价值,各方也要树立数据开放意识,就如同医院的医疗健康数据,如果能在保护病人隐私的前提下,对人工智能算法优化,为智能化医疗加速发展提供重要保障,缓解在中国面临的“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在数据交易环节,需要建立新型数据基础设施,确保数据在上传、存储、流通过程当中,都在一个密闭的管道当中流动,避免数据的损失。”钟宏说,在数据保护方面,可以考虑借助科技力量的发展,同时,也建议《条例》加强数据发生泄露等应急措施的制度设计。
数据确权:你的数据属于你吗?
不得不思考的是,在发展数据要素市场中,涉及不同的参与主体,相互间的博弈也让数据要素的转变变得微妙。这其中涉及政府、数据科技企业、持有数据的相关机构,以及推动数据要素产业化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等。
例如,政府一方面希望推动数据流通壮大数据市场,发展数字经济,另一方面不得不考虑数据泄露所带来的安全风险,以及如何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市场监管机制体制;对公众而言,在期待数据流动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更加关注个人隐私能否得到有效保护。
“数据的共享及交换是新基建的底层基础,数字化转型及行业变革都基于此。但数据要素具有特殊属性,不能简单套用之前任何一种生产要素的激励和约束规则。因此,面对海量的数据,确权及有效监管成为当下亟须解决的问题。”深圳市信息服务业区块链协会副会长余维仁说。
如何来确权?钟宏举例说,医保数据到底属于谁?属于患者还是为患者诊断的医生,是为医生提供诊疗设备的医院信息科,还是投资的医院,又或者是卫生管理部门、医保局?可以看到,数据在每一个流通加工环节都会有不同的对应主体,对数据如何处理、加工和服务以及确权实际上是一个非常难的问题。
对华东政法大学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富平来说,印象比较深的是,深圳在立法中提到数据权的分类,分别是自然人对个人数据依法享有数据权;公共数据属于新型国有资产,其数据权归国家所有;要素市场主体也有数据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条例》把数据的财产权配置给三类主体,但三类数据是存在重合的,一个数据上很可能会并存三种权利。如果这三个主体的权利又处于同等地位,它必然会有冲突。”高富平说。
他提出,个人数据保护制度不能开启数据要素市场的建设,这不只是出于保护隐私,“试想一下,个人数据像空气一样流动在整个社会当中,如果每个人对个人数据都有决定权,那企业、政府要使用个人数据时,要与每个人去谈判、征得同意,交易成本非常高”。
他主张,数据资源应当按照经济规律创设和配置数据权利,遵循“谁生产,谁决定”,即谁生产数据谁就享有初始的权利,并可开始数据的流通、社会化利用,“数据要不断流动,和新的数据混合才有意义,而混合之后数据的边界就模糊了,所有权在数据世界中也变得模糊,数据权最后很可能是基于事实控制而形成的控制权”。
-延伸
数据立法
2018年,美国《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通过,于2020年1月起实施,旨在改变数据处理的方式,要求所有的科技公司平台都要对客户的隐私严格保护并不得出售。
2018年5月,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全面实施。该条例明确了数据主体所拥有的“数据携带权”“知情权”以及“可遗忘权”等权利。
2019年12月,欧洲央行发布了一个基于POC的EUROchain项目,在允许电子支付具有一定程度的隐私性与确保遵守旨在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法规之间取得平衡。
我国已将《个人数据保护法》列入2020年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开地方性数据立法之先河。
数据沙盒体系
允许数据产业公司在一定范围的真实环境中,测试其新技术、新服务和新商业模式,产品成熟后再推广。